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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十三章 犯罪心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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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而单从另一种杀人方式,枪击来说,结果完全不一样。因为使用手枪,会给凶犯添加自信,这说明凶犯本身缺乏自信,胆小,需要手枪作为协助。因为使用手枪,完全可以不接触到受害人。并且亮出手枪,就可以控制住一到二人,还可以随意挑选受害人。所以凶犯应该是一个瘦弱的,胆小的,不自信的,无目标性的,20到0岁的青年人。”

“至于最后一种匕首,由于是死后造成的,就更加奇怪。匕首,一般代表两种意思,一是极度愤怒,用多重刀刺的手法,宣泄对受害人的愤怒。二代表**,凶犯没有性能力,或者缺乏性能力,使用刀刺模拟**。这样的凶犯,一般而言是缺少性能力,沉默寡言,无法交际,内心脆弱的年轻人。”

“而这代表三种完全不同的犯罪类型,竟然出现在同一个受害人身上,让人无从下手。”

“另外,这些案子里,还有一个共同点,对于生殖器的严重破坏。而在这一点上,凶犯没有用铁丝、手枪,或者匕首进行破坏,而是用犯罪现场里的石头、树枝,还有凶犯自己的手。在这点上,我认为凶犯不是对生殖器有愤怒的情绪,而是厌恶和害怕。因为厌恶,以至于他不愿意用他的凶器去破坏它,即使更快更简单。因为害怕,凶犯并没有以**的方式进行破坏,比如,把石头、树枝塞进生殖器里,模拟**的样子。反而,他从头到尾,就只有一个目的,把生殖器完完全全地破坏掉,以至于不出它是女性的生殖器。使他不再害怕。可是如此强烈的厌恶害怕,怎么会产生,实在令人困扰。”

“最后,是关于受害人尸体的肢解,和身体的一部分消失的解释。对于肢解,有两个用意,一是要隐藏受害人的尸体,不被人发现。二是过度愤怒,等恢复清醒,已经那样了。但这两点,都不适用此案。第一点,隐藏受害人的尸体,肢解完以后,会分散地扔到各个地方,或者埋到地下。可是此案里,所有的受害人都被肢解,但只是零散地丢在一起,还是很明显的地方。不像是要隐藏尸体的样子。”

“第二点,极度愤怒,普通人也能出是不可能的。这些肢解伤口非常光滑,就像是专业人士所为的。所切之处,没有伤到一根骨头,或者一块肌肉。”

“我想,肢解应该和身体的一部分消失联系起来。凶犯将受害人肢解,是为了取走受害人身上的部分躯体。历史上,很多变态杀人犯喜欢拿走受害人的部分躯体,作为留念,或者食物。但是,变态罪犯不太会肢解受害人,因为那时他们没有足够清晰的头脑。他们会对受害人实行强奸,虐待,开膛破肚,然后用手取出受害人的心脏、肝脏、肾脏。但这件案子中,凶犯非常清楚他要什么,我认为,他之所以杀害这些受害人,就是想要他们身体上消失的那一部分。”

“所以,我的初步侧写,就是,凶犯是一名独居者,沉默寡言,不善交际,非常理性,有自己的房子,并且远离人群,因为他要有个地方肢解受害人而不被其他人发现。而且,他要有辆车,才能跨州犯罪,还有搬运尸体,抛尸。他很强壮,可以瞬间制服受害人,可能经过军事训练,军方里有一种闪电袭击法和凶犯的手法很相似。他挑选受害人是因为受害人身体的某一部分吸引了他。我说完了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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